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规定,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学生缴纳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严禁高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